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四
仁宗
天聖四年(丙寅,一○二六)
1 春正月癸未,契丹遣樞密副使彰武節度使蕭迪烈、歸義節度使康筠來賀長寧節。迪烈等既來賀,契丹又使人持酒果與迪烈等,上問宰相王曾曰:「契丹齎送酒果者凡三十餘人,已至莫州,可聽其來否?」曾曰:「宜止其來,而以州兵代之,轉酒果付迪烈等可也。」上曰:「善。」
2 己亥,命知制誥章得象、侍御史知雜事韓億與吏部流內銓南曹同試百司人。上因曰:「比閱天下奏吏出職者,率多敗官,何也?」王曾曰:「士人入流,必顧廉恥,若流外則畏謹者鮮。州縣雖卑,然最近於民,宜少澄其原。」乃詔得象等精加考試。
3 祕書監致仕胡旦言,撰成演聖通論七十卷,以校正五經,家貧不能繕寫奉御。庚子,賜旦錢十萬、米百斛。
4 知益州薛田言兩川犯罪人配隸他州,雖老疾得釋者,悉留不遣,自今請無放停。上曰:「遠民無知犯法,而終身不得還鄉里,豈朕意乎!察其情有可矜者,聽遣還。」
5 涇原路走馬承受公事、入內供奉官王從德言:「與知鎮戎軍王仲寳、本路都監李道史能破原州界康奴族,焚巴溝首領布阿等六門帳子七百餘所,斬首七十九級,獲牛羊馬驢、器甲千計。」賜器幣有差。仲寳傳云:破康奴族,得首領百五十,馬羊七千[一],詔獎其功。與此數稍異,今從實錄。
6 辛丑,詔陝西弓箭手毋得典買租賃蕃部土田,其蕃漢願合種者聽之。
7 甲辰,上謂輔臣曰:「駙馬都尉柴宗慶求為使相,如何?」王曾對曰:「先朝石保吉、魏咸信皆歷行陣有勞,晚年方除使相。且將相之任,豈容私請。」上曰:「固也。卿等可召宗慶諭之。」
8 御書院言翰林待制、太子中舍同正王文慶乞授正官出職。上欲與大理評事,以問宰相,宰相言:「若除正官,則流品不分矣。請且如舊制,遷同正官。」從之。
9 初,涇、環州屬羌作亂,陝西轉運使王博文劾奏周文質、王懷信擁兵玩寇,耗邊食,請用曹瑋及田敏代之。文質等既坐法,丙午,徙知天雄軍、彰化留後曹瑋知永興軍,使節制邊事。從博文之言也。瑋尋以疾免行,復知天雄軍。天雄卒有犯盜者,衆謂獄具必殺之,瑋乃處以常法。或疑而問之,瑋笑曰:「臨邊對敵,斬不用命者,所以令吾衆,非喜殺也。平時治內郡,安事此乎?」博文傳稱:瑋以病不行,乃用敏為涇原路總管,寇遂平。按敏傳卒無涇原之命,雖復為環慶總管,乃天聖元年四月,恐博文傳誤也,今不取。
1 二月戊申朔,置上御藥供奉四人。御藥院掌按驗祕方、和劑藥品以進御,及供奉禁中之用。至道三年,始置,以入內供奉官三人掌之,或參用士人。於是,別置上御藥供奉,其品秩比內殿崇班,專用內侍。其後多至九人。
2 庚戌,玉清昭應宮使王曾請下三館校道藏經,從之。上因言:「其書多載飛煉金石方藥之事,豈若老氏五千言之約哉?」張知白曰:「陛下留意於此,乃治國清淨之道也。」
3 甲寅,詔官吏犯贓至流,而按察官不舉者,并劾之。
4 己未,保大節度使錢惟演言,次子大理評事晦乞換內殿承制。詔授內殿崇班。晦娶駙馬都尉李遵勗女,即冀國大長公主所生也,故特從其請。
5 浙江抱餘杭,據岸為二閘,互啟閉,納溫台、衢婺船,而潮壞北閘,久不治,兩路船為之稽壅。辛酉,侍御史方慎言始奏復之[二]。
6 壬戌,遣官祀九宮貴神。上因謂輔臣曰:「祠日適與真宗大忌同,其施樂耶?」王曾曰:「但設而不作爾。」又問古今樂之異同,曾曰:「古樂用於天地、宗廟、社稷、山川、鬼神,而聽者莫不和悅。今樂則不然,徒娛人耳目而蕩人心志,自昔人君流連荒亡者,莫不由此。」上曰:「朕於聲技固未嘗留意,內外燕遊,皆勉強耳。」張知白曰:「陛下盛德,外人豈知之?願令呂夷簡備書時政記。」
7 庚午,并代部署司請置西界和市場,從之。
8 甲戌,夔州路歸順等州蠻人田思欽等三百二人來貢方物[三],樞密院言入貢人多,本路轉運使不先奏聽旨。詔劾之。
9 乙亥,濬京西諸河。
10詔內藏庫副使安繼昌、殿中丞宋可行權提舉制置左右廂店宅務,入內押班江德明言課利虧少舊額故也。候課利及額,即罷提舉。
11同管勾河東沿邊安撫司王世文奏[四]:「代州界寶興軍寨主李繼忠見任右班殿直,新差監押王格乃左班殿直,職序非便,恐致不和。望下三班院,自今凡監押職位,須在寨主之下。」從之,仍移王格他任。
1 三月戊寅朔,以翰林學士承旨、兼侍讀學士、工部尚書李維為相州觀察使。
初,塞下訛言契丹將絕盟,故遣維往使。契丹主素服其名,館勞加禮,使即席賦兩朝悠久詩,下筆立成,契丹主大喜。既還,上欲用為樞密副使,或斥維與契丹詩不當自稱小臣,沮罷之,乃加刑部尚書。維久厭書詔之勞,辭不拜,引李士衡故事,求換官,故有是命。左正言劉隨奏維以詞臣求換武職,非所以勵廉節,不報。尋命維知亳州。維言亳州事簡[五],不欲尸重祿,請赴相州,從之。要知沮罷者姓名。
2 己卯,徙知秦州、右諫議大夫、集賢院學士薛奎知益州,加樞密直學士,以給事中、龍圖閣直學士王隨代之[六]。秦民與夷落數千人列奎治狀詣轉運使請留,賜書褒諭,不許。
3 辛巳,許上御藥供奉藍元用等封贈父、母、妻。元用,繼宗養子也。
4 御史臺自薛奎後,中丞闕久不補,侍御史知雜事韓億獨掌臺務踰年[七]。壬午,始命權知開封府王臻權御史中丞。臻建言:「三司、開封府諸曹參軍及赤縣丞、尉率用貴游子弟[八],驕惰不習事。請易以孤寒登第、更仕宦書考無過者為之。」又言京百司吏人入官,請如長定格,歸司三年。皆可其奏。依長定格,元年五月,李孝若已有此奏請,不知臻何故復言之,當考。
5 中書言:「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,皆別置勸農司,文移取索,頗為煩擾。請自今勿置司行遣,但令躬領使事,庶幾實惠及民。」甲申,詔從其請,罷諸路勸農司,轉運司、提點刑獄仍令領農使如故[九]。
6 己亥,鄜延路總管司言,蕃部首領曹守貴等一千八百餘戶內附。
7 甲辰,前權三司使李諮落樞密直學士,前領計置司劉筠、王臻、范雍、蔡齊、俞獻可、姜遵、周文質各罰銅三十斤,樞密副使張士遜、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各罰一月俸。
先是,入內押班江德明傳宣下御史臺鞫三司孔目官王舉、勾覆官勾獻等,天聖元年五月從三司改法,許商人河北、陝西緣邊入中糧草,給以顆鹽、白礬等,不指定慈州、晉州礬分數,致商人多請慈州礬,而浸以虧官。又天聖二年令具計置緣邊糧草數,舉等乃以逐路夏秋稅賦并兩川物帛所博糧草,通作三司計置防邊所增;及未改茶法時不折計虛實錢,而妄稱賣茶課增一百四萬餘貫,以覬恩賞。朝廷以為然,遂賜舉等各銀五十兩、絹三十匹。至獄具,決配獻沙門島,而舉已前坐事配宿州。
以士遜、夷簡、宗道嘗主變法之議,詔令分析。士遜因言措置更革,皆不出已。夷簡則言:「天聖初,環慶等數路奏芻糧不給,京師府藏常闕緡錢,吏兵月俸僅能取足。自變法以來,京師積錢多,邊計不聞告乏。中間蕃部作亂,調發兵馬,仰給有司,無不足之患。以此推之,頗有成效。惟是三司比視數目,差互不同,非執政所能親自較計。」而宗道所言,亦略類夷簡。竟坐不合以舉等狀施行,故及於罰。詳定所孫奭等特釋之[一○]。士遜等分析,據本志附見。李諮三年九月已罷三司使,改樞密直學士,知洪州,此更落密直也。本志誤云罷三司使,今不取。
1 安德節度推官李佑,唐莊宗曾孫也。上書求便官,以掃灑陵廟。夏四月丁未朔,改授西京留守推官[一一]。因謂輔臣曰:「唐莊宗百戰滅梁,始有天下,不務修德,而溺於聲樂,嬖用伶官,以及於禍,良可歎也。」王曾對曰:「陛下日聽政事,又覽前代治亂之迹,以為龜鑑,天下之福也。」
2 辛亥,還知寧州、職方員外郎楊及所獻繡佛。初,及因乾元節來獻,上謂輔臣曰:「及,佞人也,民安政舉,乃守臣之職,焉用此為!」遂令邸吏還之。
3 壬子,詔京西、河北、淮南諸路,穀價翔貴,而富家多蓄藏以邀厚利,宜令所在平其價,以濟貧民。又詔外官代還,以公租、餘俸市物者聽之,即市物虧價及公為商販者,論如法。
4 江州言太平興國真君觀有盜神像金冠者,請下文思院更製。上曰:「觀僻在山谷間,而以金為冠,是誨人為盜,使陷重辟,宜代以銅而金塗之。」王曾退言:「慮民抵罪而易金以銅,可謂仁矣。」
5 乙卯,內出後苑雙頭牡丹芍藥花圖以示輔臣,仍令館閣官為詩以獻。
6 丁巳,契丹遣啟聖軍節度使蕭諧、利州觀察使李紹琪來賀乾元節。
7 天聖初,驍騎衛上將軍張美曾孫女與郭后同入宮,上意屬之,將選為后,而太后固欲立郭后,於是,以張氏為才人。
8 戊午,以光祿卿、知汝州王曙為給事中、知潞州。上黨民王氏誣伏殺繼母,獄已具,僚吏皆以為無足疑者,曙獨曰:「此可疑也。」既而提點刑獄杜衍至,更訊之,果得真殺人者,曙因作辨獄記以戒獄官。
衍,山陰人,天禧末,知乾州。時陳堯咨安撫陝西,有詔藩府乃賜燕,堯咨至乾州,以衍賢,特賜宴,仍奏徙衍權知鳳翔府。及罷歸,二州民邀留于境上,曰:「何奪我賢太守也?」衍事附見,賜宴據衍正傳,附傳無之。又按天禧四年閏十一月,陳堯咨安撫陝西,所至即犒設官吏將校,不聞止限藩府也。當考。
9 甲子,翰林學士夏竦言:「江西、閩越之民,多採山澤大龜,倒植中,生戕去肉取其甲[一二],謂之龜筒。痛楚之聲,所不忍聞,得直至微,而殘物尤甚,請嚴禁止。」又請於金山、大孤小孤山、颺瀾、左里、馬當、長蘆口別置游艇,募水工拯救危溺。並從之。
10辛未,詔罪人當令衆者,自五月盡七月免之。
11壬申,詔修西川閣道。
12是月,免諸州軍犁具稅錢。時高郵軍民買犁具,而稅務令民納錢,本軍以為言,故有是命。此據會要。
1 五月丁丑,以知制誥蔡齊、章得象並為翰林學士。時舍人院無知制誥,特詔翰林學士夏竦草詞[一三]。
2 己卯,詔禮部貢舉,進士實應三舉、諸科五舉,並免取解。
3 判刑部燕肅上奏曰:「唐大理卿胡演進月囚帳,太宗曰:『其間有可矜者,豈宜一以律斷。』因詔,凡大辟罪,令尚書、九卿讞之。又詔,凡決死刑,京師五覆奏,諸州三覆奏。自是,全活甚衆。貞觀四年斷死罪二十九,開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。今天下生齒未加於唐,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,視唐幾至百倍。京師大辟雖一覆奏,而州郡之獄有疑及情可憫者,至上請,而法寺多所舉駮,官吏率得不應奏之罪[一四]。故皆增飾事狀,移情就法,大失朝廷欽恤之意。望準唐故事,天下死罪皆得一覆奏。議者必曰待報淹延。臣則以為漢律皆以季秋論囚,又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罪,未聞淹延以害漢、唐之治也。」
下其章中書,王曾以謂天下皆一覆奏,則必死之人,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,請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。壬午,詔曰:「朕念生齒之繁,抵冒者衆,法有高下,情有輕重,而有司巧避微文,一切致之重辟,豈稱朕好生之志哉!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,具案以聞,有司毋得舉駮。」王稱東都事畧,詔曰:「國家勤䘏黎庶,必期無訟,而生齒之繁,犯者頗衆,朕甚憫焉。」
4 癸未,詔徙南儀州於岑雄驛,以舊州地險,中多瘴霧之毒,吏民歲死者衆故也。
5 戊子,御崇政殿錄繫囚。
6 辛卯,詔館閣校勘自今毋得增員。時樞密副使張士遜請以其子友直為校勘,上謂館閣所以待天下英俊,不可私授,止令於館閣讀書,且降是詔。
7 己亥,詔舉人雖文辭可採,而操檢不修者,州郡毋得薦送。
8 辛丑,陳王元份女華原縣主為門客鄭諫求補齋郎,不許。詔入內內侍省提舉郡縣主諸院公事所,自今無例而乞恩澤者,勿以聞。
9 太常丞桑慥授監察御史。慥有至行,朝廷聞之,中旨特有此授。此據會要。桑慥事迹,當考。
1 閏五月戊申,定江、淮制置發運司歲漕米課六百萬石。初,景德中歲不過四百五十萬石,其後益至六百五十萬石,故江、淮之間,穀常貴而民貧。於是,都官員外郎吳耀卿請約咸平、景德中歲漕之數,立為中制,故裁減之。然東南災儉,輒減歲漕數,或巨萬或數十萬[一五],又轉移以給它路者,時有焉。災儉減數以下,又據本志。吳耀卿,胡則之黨,見戚綸傳,不詳邑里。
2 初,李諮等變法,使茶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,後不能償。至是,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緡,詔悉蠲之。
3 己酉,詔初補太廟齋郎,自今並赴宗正寺公參。
4 初,解州之永豐渠,始後魏正始二年,都水校尉元清引平坑水西入黃河以運鹽,而周、齊之間廢絕。隋大業中,都水監姚暹決堰濬渠,由陝入解縣,唐末至五代不復治。至本朝,湮淺,舟不通,鹽運大艱,主運者耗家產幾盡。州校麻處厚詣闕訴,而右班殿直劉達因請治渠,起安邑至白家場,轉運使王博文亦言其便,復詔三司度利害。是歲,卒成之,公私果利。
5 壬子,錄左班殿直王貴子得哥為三班借職,名曰秉節,以貴與蕃賊戰死環州木波鎮,特卹及之。
6 甲子,詔輔臣於崇政殿西廡觀侍讀學士宋綬等讀唐書。上曰:「朕覽舊史,每見功臣罕能保始終者,若裴寂、劉文靜俱佐命元功,不免誅辱。」王曾對曰:「寂等之禍,良由功成而不知退也。」綬兼勾當三班院,因請解所兼,專事勸講。皇太后命擇前代文字可資孝養、補政治者,以備帝覽,遂錄進唐謝偃惟皇誡德賦,又錄孝經、論語要言,及唐太宗所撰帝範二卷,明皇朝臣僚所獻聖典三卷、君臣政理論三卷上之。
7 丁卯,洛苑副使、知石州高繼昇為禮賓副使。初,繼昇為奴高遇誣告嘗遣捉生馬訓及奴李文往茭村碩爾族,與其部酋謀叛。下御史臺鞫之,無叛狀,詔杖殺遇。而繼昇亦坐使人毒殺李文,上以繼昇父文岯自河西來歸,繼昇又久在石州,故特寬之。杜衍傳云:繼昇為僕誣告,捕繫數百人,久不決,衍覆得僕所誣狀,卒論殺之。衍實河東路提刑,今此云下御史臺,則非衍所與也,當考。
8 辛未,吏部郎中、知制誥、知汝州張師德為右諫議大夫,罷職。師德孝謹有家法,不交權貴,時相頗不悅之。然亦自多病,故在西掖九年,卒不登翰苑。師德初試知制誥,屬詞淹緩,日晏猶未畢[一六],執政使人語以且封起,翌日終篇。具言於上曰:「此人有德行,宜備顧問。」真宗即擢用之。江休復云王曾實當國,此誤也。按師德除知制誥,乃天禧二年十一月,時王曾罷參政逾年矣,向敏中、王欽若實為宰相,張知白、李迪參政,薦師德者,或是知白與迪,必非曾也。今沒其姓名,仍取其事附見于此。
9 詔增西川、廣南東西路諸州軍進士解額有差。又詔命官鎖廳應舉,自今更不先試所業,下第者免責罰,仍聽再舉,其歷任有贓私罪及停廢、責降、衝替未經敍用人,即不許應舉。舊制,鎖廳應舉者,先於所屬選官考試所業,方聽取解,至禮部程文紕繆者,勒停,其不及格者猶贖銅,永不得應舉。至是,上欲開誘進士之路,下近臣參議,而降是詔。下第免責,景祐元年四月又有詔,蓋此專指下第者,又被及不得解者。
1 六月丁丑,詔吏部流內銓,選人八考入令錄,舊與初等幕職官,自今並與兩使職官。
2 戊寅,詔近臣舉諸司使至閤門祗候堪邊寄及三班使臣能捉賊者各一人,以名聞。
3 莫州言大雨壞城壁。
4 辛巳,詔河中府、陝州、慶成軍民為安邑畦戶者,三年一代之,願長役者聽。
5 癸未,賜環州緣邊巡檢、供奉官、閤門祗候高繼崇等器幣有差,以瑪爾默族寇邊,而繼崇等率衆捕擊有勞也。
6 丙戌,福建路提點刑獄司言,建州、南劍州、邵武軍大水[一七],壞官私廬舍七千九百餘區,溺死者百五十餘人。詔賜被溺家米二斛,貧不能收斂者,官為瘞埋之。
7 庚寅,大雨震電,平地水數尺,壞京城民舍,壓溺死者數百人。
8 辛卯,上避正殿,減常膳。
9 壬辰,上謂輔臣曰:「霖雨為災,豈朕之不德所致耶?」王曾對曰:「臣等之責也。」退而各上章求罷,不許。
賜在京諸軍班緡錢,放官房錢三日,遣使體量畿內田苗,詔被水之民權寓止於閭巷者,令新舊城裏都巡檢存視之。
10癸巳,以西上閤門使曹儀、洛苑副使內侍押班江德明提舉修葺在京營房庫務,內殿崇班麥守忠相度疏導積水。
11河中府、鄭州言大水。
12甲午,賜汴河禁卒緡錢。凡汴水長一丈,即令殿前馬步軍禁卒緣岸列鋪巡護,以防決溢;及五晝夜,即賜以緡錢。
13乙未,詔臣僚因南郊或乾元節奏薦親屬,自今毋得乞進士及第并出身。
14丁酉,德音:「降天下囚罪一等,徒以下釋之。畿內、京東西、淮南、河北民田被水者,蠲其租。流徙者,所在撫存之。」
15戊戌,羣臣上表請御正殿,復常膳,不允,表三上,乃從之。
16庚子,度支判官太常博士王咨、供奉官閤門祗候張繼恩為京西路體量安撫。癸卯,詔咨等察官吏能否及民間利害,省轉運司配率之擾民者,其三司見理欠負,定限科校無可償官,及會赦合放而有司未即行者,畫一以聞。
又詔三司,所在官物為水漂失者,皆蠲除之。
水之作也,宰執方晨朝未入,俄有旨放朝,王曾亟附中使奏曰:「天變甚異,乃臣等燮理無狀,豈可退安私室,恬然自處。」亟請入見,陳所以備禦之道。同列有先歸者,聞曾如是,皆媿服焉。時又傳言汴口決,水且大至,都人恐,皆欲東奔[一八]。上以問曾,曾曰:「河決奏未至,此第民間訛言相驚,不足慮。」已而果然。
17初,行慶關大水,氾水縣尉劉文蔚父母妻子七人,監酒稅、借職馮益男女二人皆溺死。詔以文蔚為懷州錄事參軍,免持服,仍賜錢十萬;益為奉職,賜錢五萬。河陽推官劉利涉拯救庫務官物,存者居多,體量安撫王咨等乞旌其能,詔遷利涉京官,就知氾水縣事。
1 秋七月乙巳,詔三司,選人嘗借俸錢未償而物故,其蠲之。
2 初,汴水大漲,衆洶洶憂京城。乃用樞密院奏,敕八作司決陳留隄及城西賈陂岡地洩之于護龍河[一九]。水既落,命開封府界提點張君平調卒復治其隄防。丙午,賜役卒緡錢。
3 戊申,御長春殿,復常膳。
乙卯,復太常博士、同判邵州鞠詠為監察御史,從中丞王臻之請也。
4 壬戌,知雄州張昭遠請下轉運司歲委官磨勘四榷場入中錢銀數。中書言:「先朝置榷場,亦通南北,乃綏懷遠人之意,非計貨易之利也。若每歲磨勘,恐乖事宜。」上曰:「昭遠所奏,固不可行也。」
5 除冀州堂陽縣界乾度錢。
6 乙丑,工部郎中、龍圖閣待制韓億為契丹妻生辰使,崇儀副使田承說副之。詔億名犯北朝諱,權改曰意。承說,皇太后之姻也,庸而自專,妄傳皇太后旨於契丹,曰:「南北歡好,傳示子孫,兩朝之臣,勿相猜沮。」億初不知也。契丹主命別置宴,使其大臣來伴,且問億曰:「太后即有旨,大使宜知之,何獨不言?」億對曰:「本朝每遣使,太后必於簾前以此語戒敕之,非欲達於北朝也。」契丹主聞之,大喜,舉手加額曰:「此兩朝生靈之福也。」即以語附億令致謝。時皆美億能因副介失辭,更為恩意焉。此據蘇舜欽所作億墓誌及江休復雜志刪修。
7 置開封、祥符縣丞各一員,仍令吏部銓注幕職、令錄有出身人。時兩赤縣簿、尉多差出在外,縣事頗失經理故也。
8 罷永興軍、秦、坊等州新醋務。初,陝西轉運司言民間買官糟造醋[二○],頗有遺利,已置務榷之,請推其法天下。王曾曰:「榷酒蓋出於前代之不得已,今以經費至廣,未能省去。若又榷醋,則甚矣。」故罷之。
9 賜河北州軍修坊城役卒緡錢。
10丙寅,遣戶部判官度支員外郎高覿、如京副使高志寧往河北經水災州軍體量安撫。覿,蘄人也。
11開封府言新舊城為溝注河中,凡二百五十三,恐閭巷居人棄灰壞咽流,請責吏邏巡,察其慢者。從之。
12辛未,詔兩川所造錦綺、鹿胎、透背、欹正等歲減上供之半,其大小綾及花紗,仍令改織絹,以供邊費。先是,上封者以此為言,上謂輔臣曰:「朕意正欲如此,宜亟行之。」王曾等曰:「錦綺纂組,有害無益。臣約一錦之費,可為絹數匹。陛下崇儉節費,以惠遠人,臣等敢不奉詔。」
13國子監闕學官,壬申,詔諸路轉運司所部幕職、令錄京朝官有通經術、長於講說者,以名聞。上嘗謂輔臣曰:「比以大暑罷講讀,適已召孫奭等說書,卿等公事退,可暫至經筵。」王曾曰:「陛下萬幾之暇,留意經術,雖炎暑不輟,有以見聖學之高明也。」
14詔兩川弓手自今不得雇人代役,犯者許隣保糾告,重行科罰。時呂夷簡自益州安撫回,言川中豪民多雇人以代役,多得惰農,每執兵仗,悉不堪用,故示約束。
1 八月戊寅,改故秦國成聖繼明夫人劉氏為秦國肅明賢順夫人。
2 前禮部尚書、贈右僕射、諡康懿任中正卒。中正事母孝,初責鄆州,自言母老,得還守故郡。既遭母喪,中正亦遽死,毀故也。
3 庚辰,免京西被水災民牛稅。
4 辛巳,前權石州軍事判官馮元吉循一資,仍賜五品服,以其嘗辨冤獄,活二人死故也。
5 先是,審刑院詳議官、太常博士、館陶王沿上疏言[二一]:
漢、唐之初,兵革纔定,未暇治外侮,則屈意以講和。承平之後,兵力有餘,而外侮不已,則以兵治之。孝武之於匈奴,太宗之於突厥頡利是也。春秋內其國外諸夏,內諸夏外四裔,明王者之興,當先正京師,乃正諸夏,諸夏正,乃正四裔,以漸治之,自近者始也。宋興七十年,四海之內莫不臣妾,可謂諸夏正矣。然而北敵桀驁,數寇深、趙、貝、魏之間,先朝患征調之不已也,故屈己與之盟[二二]。然彼以戈矛為耒耜,以剽虜為商賈,而我壘不堅、兵不練,徒規規於盟歃之間,豈久安之策哉?
夫善禦敵者,必思所以務農實邊之計。河北為天下根本,其民儉嗇勤苦,地方數千里,古號豐實。今其地十三為契丹所據,餘出征賦者七分而已。魏史起鑿十二渠,引漳水溉斥鹵之田,而河內饒足。唐至德後,渠廢,而相、魏、磁、洺之地並漳水者[二三],屢遭決溢,今皆斥鹵不可耕。故緣邊近郡數蠲稅租,而又牧監芻地占民田數百千頃,是河北之地雖有十之七,而得租賦之實者四分而已。以四分之力,給十萬防秋之師,生民不得不困也。且牧監養馬數萬,徒耗芻豢,未嘗獲其用。請擇壯者配軍,衰者徙之河南,孳息者養之民間,罷諸坰牧,以其地為屯田,發役卒、刑徒佃之,歲可獲穀數十萬斛。夫漳水一石,其泥數斗,古人以為利,今以為害,繫乎用不用爾。願募民復十二渠,渠復則水分,水分則無奔決之患,以之灘溉,可使數郡瘠鹵之田變為膏腴,如是,則民富十倍,而帑廪有餘矣。以此馭敵,何求而不可?」
詔河北轉運使規度以聞。同判洺州王軫獨謂不然。會沿遷監察御史,復奏曰:
渠田起於戰國。魏襄王時,東有全齊,西有強秦,韓、楚在其前,燕、趙居其後,干戈歲動,封疆日蹙,苟不盡其地利,則為強國所吞。故史起謀曰:「魏氏之行田也,以百畝,鄴獨二百畝,是田惡也。漳水在其旁,西門豹亦不知用,請引之以溉鄴,以富魏之河內。」臣考觀記傳,但載灘溉之饒,不書疏導之法,惟相州圖經稱:「天井堰,魏武帝所作,二十里,分十二墱[二四],每墱相去三百步,令互相灌注。」故左太冲魏都賦云:「墱流十二,同流異口[二五]。」詳此,則古漳水淺不與岸平,必就岸開渠,臨渠作堰,則水流渠內,渠灌田中。蓋為渠之初,必就高阜,渠行數里,方達平田,若水與岸平,田岸相接,為渠甚易,溉田不難,則久已開治矣,又豈假臣言而後隱度哉?
臣聞韓欲疲秦,無令東伐,乃俾鄭國說秦鑿渠引涇水,並北山東注洛三百里,欲以溉田。中作而覺,鄭國乃曰:「為韓延數年之命,為秦建萬世之功。」秦以為然,卒使就渠。夫以強秦之力而鑿一渠,而曰「欲疲之」。鄭國又云「為韓延數年之命」。則是舉秦國之人,役之數年然後成,持此較彼,則史起之引漳水也,豈一朝一夕之功哉?是必歲役萬人,數歲而後獲其利。又鄭國鑿渠,並北山東注洛三百里,則是相高仰之地以為渠,不與平田接明矣,非若此,則澆溉之利豈能遠及三百里哉?
臣詳王軫所度漳水渠[二六],大率謂水卑岸高,渠已湮塞。軫曰功大,則亦然爾,若云水濁不可以溉,及所作堰遇川溢必復壞,則是軫等不知溉田之方、作堰之法。臣按鄭、白渠之引涇水也,在耀州之雲陽、三原、富平及京兆府之涇陽、高陵、櫟陽六縣,沿渠皆立斗門,多者置四十餘所,以分水勢,其下別開細渠,則水有所分,民無奔注之患。且涇水一石,其泥數斗,故能溉糞禾黍[二七],今言水濁不堪以溉,斯豈軫之不知而自為知邪?又其作堰之法,皆用大石方四五尺者,錮之以鐵,積於中流,擁為雙派,其南流為涇水,其東流為二渠,故雖駭浪不能壞。若不如此,則是歲輒修治,豈有利哉?故漳水之岸若復渠田,請訪諸雲陽,擇水工十數,就摹古人作堰決渠之法,及觀今人置斗門溉田之方。或雲陽民犯罪當配者,令皆徙相州,教百姓水種陸蒔之利,則謀易成矣。至如北邊本無水田,後徙江南罪人,轉相教語,皆知水利。臣嘗建請命水工詣鄭、白渠觀疏導之制,亦慮磁、相民不知作渠法爾。
又王軫謂「不開舊渠而截河作堰,當役七十五萬餘工,若從渠口穿一丈四尺,當役十三萬餘工。」以臣算之,若渠開二丈四尺,則作堰之工可損半,當併役五十萬工,日役萬人,五旬而罷。依鄭、白渠之法,採岯山之石,取磻陽之木,給黎城之鐵,扼中流,據長岸,資木石之固以為堰,上為大渠,疏導別派,沿渠數里,分置斗門,溉餘之水,東入御河,或遇漲溢奔注,則以棧塞渠口。其磁、魏、邢、洺既居下流,隄岸又淺,或餘波可及,別渠可穿,則所謂「鄭國在前,白渠起後」,又曰「首起谷口,尾入櫟陽」也。夫如是,復三百年廢迹,溉田數萬頃,雖役萬人,數歲而畢,不足為勞。且王軫謂開古渠則穿掘民田,況萬金、都領首等渠,尋之無跡。凡溝渠豈有不占民田哉?此雖史起復生,亦不知計之安出?其萬金諸渠亦在田中,但歲久湮沒爾。
軫稱「高平渠民有牒訴稅籍已重,雖得水以溉,利猶不充。」臣所作堰,蓋欲利民,軫乃不思,先議增稅,致其憂疑,不願澆溉,斯豈卹民之意?或又以堰成之後,安陽水減,不可勝舟,慮失關市之稅。夫以一渠之流,不過減河數分,孰謂舟不通?苟利於民,雖捐征稅,其亦末矣。軫不尋今古利害,徒采野人下卒之語,以斟酌三百年廢渠之迹,安能盡其術乎?昔西門豹賢臣也,史起尚以為不知用,是不智也。況野人鄙卒能知此耶?傳曰:「民可與樂成,不可謀始。」若俯從臣議,恢復農功,則禹之疏濬川澤,周之均別廬井,無以加矣。
詔俟大河畢役就度工,而事終寢。
6 丙戌,詔減廣濟軍諸應役人。先是,知軍范諷言:「本軍地方才四十里,距曹州甚近,而戶口不及一縣,其差役乃與他州等。請還隸曹州,或割曹、濮、單近縣戶三五千以隸本軍[二八]。」下轉運司相視,言軍不可廢,故於諸差役裁減之。
7 丁亥,詔修泰州捍海堰。先是,堰久廢不治,歲患海濤冒民田,監西溪鹽稅范仲淹言於發運副使張綸,請修復之。綸奏以仲淹知興化縣,總其役。難者謂濤患息則積潦必為災,綸曰:「濤之患十九,而潦之災十一[二九],獲多亡少,豈不可乎。」役既興,會大雨雪,驚濤洶洶且至,役夫散走,旋濘而死者百餘人。衆譁言堰不可復,詔遣中使按視,將罷之。又詔淮南轉運使胡令儀同仲淹度其可否,令儀力主仲淹議。而仲淹尋以憂去,猶為書抵綸,言復堰之利。綸表三請,願身自總役。乃命綸兼權知泰州,築堰自小海寨東南至耿莊,凡一百八十里,而於運河置閘,納潮水以通漕。踰年堰成,流逋歸者二千六百餘戶,民為綸立生祠[三○]。令儀及綸各遷官。令儀,陳留人;仲淹,吳人也。張綸兼權知泰州乃五年六月辛卯[三一],綸及胡令儀遷官乃六年七月甲午朔[三二],今并書之,仍別出。
8 戊子,命官考試開封府、國子監舉人。宰臣王曾等因言:「自唐以來,遴選儒臣,授以文柄,可否進退,委之攸司,或升黜之間,不副公議,即覆行考試,嚴加懲責,比來條目繁密,關防周至,善則善矣,然於推心責成、揀賢拔俊之理,恐未允愜。今言事者必曰『此皆先朝舊規,不可輕議改革』。殊不知先帝孜孜選士,務要盡公,思皇之念,本不如此,蓋當時近臣不悉淵衷,罔知大體,有此擘畫。伏乞聖慈,漸次體當事理,他後別加詳定[三三]。」上然之。
9 詔:「押賜外州軍衣襖,舊皆差伎術官。比來宗室、戚里多以親屬干請,至有諸司使副及京朝官為之,煩擾州縣。自今一切罷之。」
10己丑,詔:「施州溪洞安遠、天賜、保順州、南州、順州等蠻入貢京師,道路遼遠,自今聽以所貢物留施州,其當施物,就給之。願自入貢者,每十人許三兩人至京師,其首領聽三年一至。」從轉運使北海王立之請也。記聞以為從王立之請,據會要乃密院措置,今參取之。
11乙未,以右諫議大夫、權三司使范雍為契丹生辰使,東染院使、帶御器械侯繼隆副之;起居郎、知制誥徐奭為正旦使,供奉官、閤門祗候裴繼己副之;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、刑部郎中張若谷為契丹妻正旦使,右侍禁、閤門祗候崔準副之。
12己亥,詔沿邊蕃官毋納降戶。
1 九月甲辰朔,詔自今配隸軍人,其妻子並日給口食至配所。
2 乙巳,以陝西轉運使、待御史王博文為兵部員外郎、戶部副使。時三司闕官,中書議除人,上曰:「頃者蕃部侵擾西邊,博文饋軍有勞,此可用也。」乃驛召博文,遷官就職。
3 戊申,三司請市糴芻粟,上因問輔臣:「諸坊、監牧馬幾何?」王曾對曰:「當今比五代馬多數倍,計芻秣費歲不下數百萬,蓋措置利害失其要。若以陝西蕃部入中馬立定數,餘聽民間市易,二三年間必有蕃息,此與畜之外廄無異也。」外廄之說,以前有之,不妨重見也。
4 祖宗舊制,以羣牧司總天下馬政,其屬有左右騏驥院,分領左右天駟監、左右天廄坊。其畜病馬,有牧養上、下監。牧兵校長有提舉、指揮使、副使、員僚、十將、節級、獸醫、槽頭、刷刨、長行,調上乘有小底。諸監之在外者,知州、通判兼領之,各據芻地列棚,并課士卒春夏出牧,秋冬入,孳息有賞,耗亡有罰,其為條教甚備。然馬之孳息,不足以待國用,常市於邊州。雍熙、端拱間,沿邊收市:河東則麟府豐嵐州、火山軍[三四]、唐龍鎮、濁輪寨,陝西則秦渭涇原儀延環慶階州、鎮戎保安軍、制勝關、浩亹府,河西則靈、綏、銀、夏州,川峽則益文黎雅戎茂夔州、永康軍,京東則登州。自趙德明據有河南,其收市唯麟府涇原儀渭秦階環州、岢嵐火山保安保德軍,其後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、鎮戎軍置場。天聖中,猶得蕃部省馬,總三萬四千九百餘匹云。此據本志附見,更當刪削。
5 乙卯,詔曰:「講學久廢,士不知經,豈上之教導不至耶?其令孫奭、馮元舉京朝官通經術者三五人以聞。」
6 西南蕃王龍光㴰遣使來貢方物。
7 丙辰,詔皇城司親從官闕,自今選神勇以下步軍補之。
8 庚申,詔禮部貢院舉人有能通三經者,量試講說,特以名聞,當議甄擢之。
9 乙丑,監察御史曹修古言:「七十致仕,載在禮經。近代以來,貪榮不去,故貞觀中嘗下責諭之詔,仍令致仕官在本品現任之上,蓋欲其知恥而勇退也。比有年近八十,尚在班行,心力既衰,職事何補。鐘鳴漏盡,未悟夜行之非,日暮途窮,多為身後之計。請下御史臺及諸路轉運司[三五]告諭文武官,年七十者,令上表自陳,特與轉官致仕,仍從貞觀舊制。即宿德勳賢,自如故事。」從之,因著為令。
修古嘗偕三院御史十二人晨朝,將至朝堂,遇黃門二人行馬不避,呵者止之,反為所詈。修古奏:「前代稱御史臺尊則天子尊。故事,三院同行與知雜事同。今黃門侮慢若此,請付所司劾治。」上立命笞二黃門。笞黃門附此,恐別有時月。
10庚午,詔逃亡經十年以上歸業者,未得起稅,更候三年,減稅之十五。
11辛未,廢襄、唐二州營田務,以田賦民,每頃輸稅五分,諸州所差耕卒并牛並放還。先是,襄州有荒田四百八頃餘八十畝,唐州百七十頃,自咸平二年轉運使耿望奏置營田務,每歲於屬縣差借種田人牛,夏又借耨田夫六百人,秋又借刈獲夫千五百人,歲入甚廣。後轉運使張選改其法,召水戶四十一分種之,未幾皆訴免,務遂廢。景德二年,轉運使許逖復奏興之,而歲參役兵、夫。至是,轉運使言其非便,詔遣屯田員外郎劉漢傑與轉運同定利害[三六],而漢傑言:「二務自復至今,襄州得穀三十三萬餘石,為緡錢九萬餘;唐州得穀六萬餘石,為緡錢二萬餘。而所給吏兵俸廪、官牛雜費,襄州十三萬餘緡,唐州四萬餘緡,得不償失。」故廢之。轉運使當是余獻卿,耿望事見咸平二年四月,與此差異,歐陽修為許逖行狀,亦不載復營田務事,當考。
12壬申,命翰林學士夏竦蔡齊、知制誥程琳等重刪定編敕。時有司言編敕自大中祥符七年至今復增及六千七百八十三條,請加刪定。帝問輔臣曰:「或謂先朝詔令不可輕改,信然乎?」王曾曰:「此憸人惑上之言也。咸平中,刪太宗詔令,十存一二。蓋去繁密之文以便於民,何為不可。今有司但詳具本末,又須臣等審究利害,一一奏稟,然後施行也。」上然之。
13詔京東西、淮南、兩浙、福建諸州軍[三七]雨水壞民田廬,所在存䘏之。
1 冬十月甲戌朔,日有食之。此據本紀,實錄無之。
2 廣信軍城壞,以近契丹,不敢築,知軍博州團練使王德用率禁軍亟城之。詔賜軍士緡錢,及城成,又詔降褒諭。
3 丙子,賜鎮戎軍修天聖寨役卒緡錢。
4 庚辰,明州言日本國太宰府遣人來貢方物,而不持本國表章。詔卻之。
5 辛巳,出內藏庫緡錢二十萬下京西路糴軍儲。
6 乙酉,詔進士諸科嘗經先朝御試而今不預薦者,許就省試。
7 曹儀、江德明等葺諸軍營房,凡一十三萬九千餘間,辛卯,詔賜以襲衣、金帶。
8 淮南轉運司言楚州北神堰、真州江口堰修水閘成。初,堰度舟,歲多壞,而監真州排岸陶鑑、監楚州稅王乙並請置水閘堰旁,以時啟閉。及成,漕舟果便,歲省堰卒十餘萬。乃詔發運司,他可為閘處,令規畫以聞。鑑、乙並優遷。鑑,潯陽人,其孫愷,嘗為成都府路轉運副使,有文字記此事甚詳,當尋討。乙,元城人,王安石誌其墓云:乙言楚州可去堰為閘,歲省卒二十一萬七千,工錢一百三十萬,米六萬八千石。與實錄差不同,當考。
9 壬辰,詔郎中以上致仕者,自今與一子官。時都官郎中熊同文請老,自言更不願分司、監當,止乞錄二子各末科出身。既許同文守本官致仕,仍特補其一子太廟齋郎,因著為例。熊同文事,據會要,不知何許人。
10甲午,昏霧四塞。
11乙未,詔三班差使殿侍及諸班差使散直、外班殿直列命官之下,攝長史、司馬之上。
12丙申,奉安真宗御容於南京鴻慶宮。
13壽州屬縣多盜,至白晝掠民市中,上聞之,謂輔臣曰:「不即掩捕,此長吏之責也。」詔劾知州、司封員外郎孟穆,罷之。議所以代穆者。或言知楚州度支員外郎梅詢有吏幹,嘗坐事廢黜,今可用也。乃徙詢知壽州,加兵部員外郎,仍賜御札,訓以趨事滌過之意。
14賜在京諸軍班特支錢。
15己亥,戶部副使王博文言:「陝西緣邊蕃部捕送逃軍,多因樵採或遠探伏路,而被蕃人所執,亦有脫身得歸,復為掠去者,有司皆準法處置,情實可矜。自今請決配遠惡州軍。」詔止配外州牢城,情輕者仍奏聽裁。十二月甲戌,王隨下教,與此畧同,當考。博文事又見明道元年七月甲戌。
1 十一月甲辰,詔見行編敕及續降宣敕,其未便者聽中外具利害以聞。
2 詔天禧中舉人補三班使臣者,聽換文資。
3 辛亥,國子監摹印律文并疏頒行。
4 甲寅,詔:「河北強壯,自咸平中募民為兵,如聞衰老,尚從役軍中。自今弟姪子孫願代者聽,仍勿追擾之。」
5 先是,孫奭、馮元共薦大理寺丞楊安國為國子監直講,於是,并召安國父奉禮郎、兖州州學講書光輔入見。上令說尚書,光輔曰:「堯、舜之事,遠而未易行,臣願講無逸一篇。」時年七十餘矣,而論說明暢。上欲留為學官,光輔固辭。乙卯,以光輔為國子監丞,遣還。
6 戊午,升涇原路蕃落指揮為禁軍,在橫塞之上。
7 詔臣僚奏房從子弟恩澤,降舊例一等。
8 己未,詔鄜延路部署司,比上邊事多失實,其飭蕃部遠斥候,無得輕出師。
9 庚申,詔蔭補京朝官監當六年而課不登者,更令監當一任。
10甲子,以太子中舍李餘慶為殿中丞。餘慶同判秀州,請置海鹽、華亭兩縣鹽場,至是,歲收緡錢七十八萬七千,特遷之。
11乙丑,減諸路歲造兵器之半。
12太常禮院言來年正月上辛祈穀於上帝,而長寧節上壽乃在致齋之半,請更用次辛。從之。
13丙寅,詔大理寺詳斷、檢法官自今歲滿除家便知縣,候一任回與同判。明年九月戊午。
1 十二月癸酉,遣官祈雪。
2 甲戌,知秦州王隨言:「蕃部捕送逃軍,多利厚賞,而枉致其罪。今既減定刑名,其賞物亦請罷給錢綵,止與腰帶、襖子。」從之。先是,軍士負罪逃入蕃部者,戎人奴畜之,小不如意,執以求賞,坐法多死。隨下教能自歸者當免死,聽復隸軍,由是全活者多。十月己亥,王博文奏請,與此差異,當考。
3 丙子,翰林學士夏竦等上國朝譯經音義七十卷,賜器、幣有差,因出皇太后發願文以示輔臣。
4 丁丑,詔京城物價翔貴,其令三司出廪米之下者貸畿內民,期以二年償麤色之半。又散置糴場數十,第取半價,民爭赴之。迄春初,無饑者。先是,太倉粟有陳腐不可充軍食者,權發遣三司事程琳因建此議,朝廷從之,凡出米六十萬斛。琳正傳於發陳粟下便云:鹽鐵副使任布請鑄大錢一當十,度支判官許申請以銅鐵雜鑄,朝廷下其議。琳言布請用大錢,是誘民盜鑄而陷之罪,唐第五琦嘗用此法,卒不可行;申欲以銅鐵雜鑄,理恐不成,當令申試之。鑄卒不就。按布為度支副使,乃天聖九年閏十月,為鹽鐵副使,又在明道二年七月,此時蓋未也,正傳誤矣。又許申以是年六月方為廣西提刑,建議亦未必在此時,今並不取。
5 三司下畿縣買素食物料,提點公事張嵩以畿內災歉,乞收糴於市。上問輔臣曰:「此何所用?」王曾等對曰:「御庖所須也。」上曰:「豈可以口腹擾民,其悉罷之。」
6 辛巳,道錄院上所定名山洞府歲投龍簡者二十處[三八],餘悉罷之。
7 壬午,幸玉清昭應宮、開寶寺、景靈宮祈雪。故事,車駕還,必作樂前導,上精意以禱,命毋作樂。既雪,輔臣皆賀,上喜曰:「力田之民,自今有望矣。」
8 丁亥,析衛州之衛縣隸安利軍,懷州之獲嘉縣隸衛州。
9 是日,上謂輔臣曰:「朕欲元日率百官先上皇太后壽,然後御天安殿受朝賀,其令太常禮院草具其儀。」皇太后曰:「豈可以吾故而後元會之禮哉?」王曾對曰:「陛下以孝奉母儀,太后以謙全國體,請如太后命。」因再拜稱賀。上固欲先上太后壽,既退,出墨詔付中書。
10禮部尚書、集賢院學士晁迥累章請老,上謂輔臣曰:「迥先朝學士,志行修潔,朕且欲留之,可乎?」王曾對曰:「迥年七十六歲,陛下雖欲留迥,筋力恐不能也。」乃授太子少保致仕,給全俸,歲時錫賚如學士。
11罷天慶等五節上清宮立班。
12丙申,契丹遣保靜節度使蕭漢寧、兵部郎中知制誥鄭節來賀皇太后正旦。
丁酉,遣右千牛衛上將軍蕭信、沙州觀察使石宇來賀正旦。
接伴使孔道輔,言北朝並知兩制臣僚之數,欲乞假官外,各令兼帶本職。會要四年十二月事。
太常禮院定國信司奏,正旦朝會,契丹使依舊儀設位龍墀上,次節度使南,升殿坐位如侍宴儀。此本志十二月事,當考,或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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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勘記
[一] 馬羊七千 「七千」原作「七十」,據宋史卷三二五王仲寶傳改。
[二] 侍御史方慎言始奏復之 「方慎言」原作「方謹言」,「慎」改為「謹」,蓋宋人避孝宗嫌名。今據宋會要食貨八之五一、吳廷燮北宋經撫年表(以下簡稱經撫年表)改回。
[三] 夔州路歸順等州蠻人田思欽等三百二人來貢方物 按宋史卷四九三蠻夷傳所載同,宋會要蕃夷五之八一作「夔州路溪峒歸順蠻人田思欽等三百二人來貢方物」。「歸順」,疑非覊縻州名。
[四] 同管勾河東沿邊安撫司王世文奏 「東」字原闕,據宋會要職官四九之三補。
[五] 維言亳州事簡 「維言亳州」四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補。
[六] 以給事中龍圖閣直學士王隨代之 「中」字原闕,據隆平集卷五、東都事畧卷五六、宋史卷三一一本傳補。
[七] 侍御史知雜事韓億獨掌臺務踰年 「年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官制沿革、宋史卷三一五本傳補。
[八] 三司開封府諸曹參軍及赤縣丞尉率用貴游子弟 「率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補。
[九] 轉運司提點刑獄仍令領農使如故 「轉運司」,疑當作「轉運使」。按本書卷六二景德三年二月丙子編謂「諸路轉運使、副並兼本路勸農使」,可參證。
[一○]詳定所孫奭等特釋之 「所」下原衍「以」字,據閣本刪。按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二八作「侍讀學士孫奭已下及干係官吏等並特放。」
[一一]改授西京留守推官 「西京」原作「京西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乙正。
[一二]生戕去肉取其甲 「戕」原作「」,閣本同,活字本則作「杙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改。按宋會要刑法二之一五作「生伐去肉」。
[一三]特詔翰林學士夏竦草詞 「特詔」原作「待詔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改。按宋會要職官六之六五作「遂命翰林學士夏竦草制」,可證。
[一四]官吏率得不應奏之罪 「奏」原作「得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九、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改。
[一五]或巨萬或數十萬 「巨萬」原作「百萬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改。
[一六]日晏猶未畢 「晏」原作「宴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改。
[一七]建州南劍州邵武軍大水 「南劍州」原作「劍州」。按寰宇記卷一○○、九域志卷九、宋史卷八九地理志均載:南劍州,劍浦郡,南唐曰劍州,太平興國四年加「南」字,以別于利州路之劍州。今補。
[一八]皆欲東奔 「東」原作「上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九、宋史全文卷七上改。
[一九]敕八作司決陳留隄及城西賈陂岡地洩之于護龍河 「賈陂岡地」原作「賈岡陂地」,據各本改正。按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五載稱「欲令八作司相度京城西決洩入護龍河,以減水勢……遂於賈陂開決疊水口」。
[二○]陝西轉運司言民間買官糟造醋 「陝西」二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治蹟統類卷二九祖宗用度損益補。又「轉運司」,宋撮要本作「轉運使」。
[二一]審刑院詳議官太常博士館陶王沿上疏言 「詳議官」原作「常議官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、卷三○○本傳改。
[二二]故屈己與之盟 「己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本傳補。
[二三]而相魏磁洺之地並漳水者 「並」原作「近」,據各本及上引宋史本傳改。
[二四]分十二墱 「十二」原作「十三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下文「墱流十二」句義改。
[二五]同流異口 宋本、宋撮要本作「同原異口」。
[二六]漳水渠 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均作「漳渠」。
[二七]故能溉糞禾黍 「糞」原作「利」,據同上書改。
[二八]或割曹濮單近縣戶三五千以隸本軍 「近縣」原作「縣近」,據閣本乙正。
[二九]而潦之災十一 「十一」原作「十二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○政迹、宋史卷四二六張綸傳改。
[三○]民為綸立生祠 「生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及范仲淹范文正公集卷一一宋故乾州刺史張公神道碑補。
[三一]張綸兼權知泰州乃五年六月辛卯 「六月」原作「八月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改。按本書卷一○五天聖五年六月辛卯編,綸以淮南、江、浙、荊湖制置發運副使兼權知泰州,在「六月」,非「八月」也。
[三二]綸及胡令儀遷官乃六年七月甲午朔 「甲午」原作「甲子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改。按本書卷一○六天聖六年七月甲午編,以捍海堰成,張綸領昭州刺史,前淮南轉運使、主客郎中胡令儀為金部郎中,作「甲午」是。
[三三]他後別加詳定 「他後」,閣本作「此後」,宋會要選舉一九之八則同原刊。
[三四]河東則麟府豐嵐州火山軍 按宋史卷一九八兵志,「火山軍」上有「岢嵐」二字,宋會要兵二四之一亦以岢嵐軍列為河東市馬之地,疑原刊於「火山軍」上脫「岢嵐」二字。
[三五]及諸路轉運司 「路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七七之三五補。
[三六]詔遣屯田員外郎劉漢傑與轉運同定利害 「遣」原作「遷」,據各本改。
[三七]詔京東西淮南兩浙福建諸州軍 「南」字原脫,據閣本補。按宋史卷九仁宗紀及本卷六月丁酉編並有淮南被水記載,可參證。
[三八]道錄院上所定名山洞府歲投龍簡者二十處 「所」下原衍「詔」字,據閣本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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